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段文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69353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81号 |
案号 | (2015)青法执字第006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26 |
发布日期 | 2015-08-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自2013年5月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和违约金的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 二、驳回被告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张大川、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段文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大川、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段文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张大川、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段文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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