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天硕生物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59****772M |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裁字【2019】第1274号 |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36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已于《告知函》送达之日解除; (二)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79611元;利息自2019年9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 (三)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75920元; (四)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150000元; (五)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 本案仲裁费42993元,由申请人承担8599元,被申请人承担34394元,由于申请人已预交本案全部仲裁费,故被申请 人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上述第 (二)、(三)、(四) 和 (六) 项裁决款, 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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