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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石市盛兴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皮文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676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04号
    案号 (2015)厦海法执字第00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1
    发布日期 2015-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郑国鹏与被告黄石市盛兴海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郑国鹏与被告黄石市盛兴海运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原告在“远海9”轮上担任大副,原告上船任职期间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4月3日止,被告共拖欠其2个月零3天的工资52,499元;二、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应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工资,支付金额为拖欠工资总额的25%,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前分三期付清余下的工资,每期支付的工资均为所欠工资总额的25%。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福安市福安支行,户名罗兴声,卡号:6228481542154152318。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三、原告应配合保险公司开展“远海9”轮于2015年1月份发生的货物进水事故调查;四、被告应诚实守信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若被告任一期未能依照上述条款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立即就未支付的全部工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同意并愿意承担强制执行后果;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原被告各执一份,提交厦门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国鹏负担。本调解协议已由原告郑国鹏与被告黄石市盛兴海运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28日前分别签名、盖章,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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