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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地税稽罚[2016]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百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15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2年度1、经查:2012年8月44号记帐凭证收取理想四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款500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2012年9月47号记帐凭证收取理想四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款456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共计956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78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460.00元。2、经查:2012年12月蔡国平(法人股东)在浙江百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销其用于个人消费的餐饮发票一张,金额828191.00元,应视同股东分红款,企业未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5638.20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06876.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99382.9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6258.9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余杭地方税务局余杭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抄送:余杭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