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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你单位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有:①现场检查记录一份、②询问笔录三份、③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已构成违法。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参照《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于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于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三者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7
    决定机关 绍兴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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