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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20]4号(虞)
    违法行为类型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4号(虞)    当事人: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046395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明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且污水站各工段正常运行,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氟化物浓度为26.1mg/L,未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的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即氟化物浓度≤1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操作工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废水预处理车间添加氟化钠除钙镁的反应槽搅拌桨浆叶脱落,造成搅拌不充分,最终导致废水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3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