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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6)2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94号当事人: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1723组织机构代码证:7804639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勇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采集你单位入网排放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废水镍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限期)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载明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8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72号),后于8月1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38号)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处罚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陆元。另一方面,我局已于5月26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及污水入网排放正常,采集你单位入网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镍浓度为0.912mg/L,未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2限值标准(间接排放)规定浓度限值要求,即镍≤0.5mg/L。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持续超标排放,属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马维华、陶伟胜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9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9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