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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595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3136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2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火龙、郑幼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3483.1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91738.90元,2018年7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照编号为******2155616的《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标准及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树明、张锦帆、邱琼玉、陈金顺、张妹华、刘瑞华、张扬娇、创智公司、廖贵生、卓明星对被告郭火龙、郑幼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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