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卓明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2595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68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2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5-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智荣、郭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至付清日止;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复利从2015年5月21日起,罚息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照《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计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陈旗寿、陈彩容、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对上述第一判项被告吴智荣、郭少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旗寿、陈彩容、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智荣、郭少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智荣、郭少花、陈旗寿、陈彩容、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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