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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595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2035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5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顺进、吴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7096.0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至2016年8月9日止,复利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罚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照编号为******1355621的《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阮用明、凌细萍、雷坤全、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福泰酒店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对被告陈顺进、吴翠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16元,由被告陈顺进、吴翠平、阮用明、凌细萍、雷坤全、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福泰酒店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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