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邢处〔2020〕1305322000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1000万元,罚款0.2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邢台市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韩战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