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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正阳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令狐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2942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九法民初字第13181号
    案号 (2015)九法民执字第00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9
    发布日期 2015-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美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费用18180元。 二、被告重庆正阳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费用42420元,被告杨劲松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被告刘美琼负担394元,被告重庆正阳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杨劲松负担92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57元,被告重庆正阳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杨劲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直接支付原告657元;被告重庆正阳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杨劲松负担的余下26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被告刘美琼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9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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