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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亚欧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39****09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22民初4734号
    案号 (2018)皖1222执1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9-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阳市亚欧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阜阳市嘉华装饰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赔偿材料款40000元,赔偿工人工资损失39000元,合计179000元。 二、反诉被告阜阳市嘉华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反诉原告阜阳市亚欧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3000元。 三、驳回反诉被告阜阳市亚欧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一、二项冲抵后,被告阜阳市亚欧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阜阳市嘉华装饰有限公司支付1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0元,由被告阜阳市亚欧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1元,由反诉被告阜阳市嘉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反诉原告阜阳市亚欧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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