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宁吉信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02470****62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9民初1287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8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宁吉信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哈尔滨市大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4.20万元(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9月28日),合计454.20万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自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以先还本后还息的方式偿还。被告东宁吉信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9月起于每月28日前(包括当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28日前(包括当日)向哈尔滨市大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此后按每月15万元偿还上述计算的利息,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用18,176元由东宁吉信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随最后一期利息一并给付哈尔滨市大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三、东宁市吉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崔京旭、崔红英、南勇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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