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205****95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2民初9721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5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邳州睿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2月10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13.6425%计算,自2016年2月11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4637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邳州东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张平、沙晓波、张志年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5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被告邳州睿成商贸有限公司、邳州东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张平、沙晓波、张志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