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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205****95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2民初9391号
    案号 (2018)苏0382执38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8-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共计240689.29元,之后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6700元。 二、被告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花约服饰有限公司、徐海燕、沙晓波对上述王标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限额内依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4元,减半收取计5187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07元,由被告王标、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花约服饰有限公司、徐海燕、沙晓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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