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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沙晓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205****95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82民初4012号
    案号 (2018)苏0382执2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邳州盛佳花卉有限公司、邳州光辉商贸有限公司、蒋辉、沙晓波、夏黎明对上述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的责任限额各为100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邳州盛佳花卉有限公司、邳州光辉商贸有限公司、蒋辉、沙晓波、夏黎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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