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沙晓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814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2民初4013号 |
案号 | (2018)苏0382执20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发布日期 | 2018-10-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4月10日以50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9.435%计算,2016年4月11日起以50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4.152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徐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沙晓波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商121952。土地证号为:邳国用(2012)第02902号)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房产优先受偿限额为50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限额为120万元。 三、被告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沙晓波、李刚对上述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沙晓波、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李刚承担的责任限额各为500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徐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沙晓波、李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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