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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沙晓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814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82民初295号
    案号 (2016)苏0382执3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11月18日利息为48140.23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彭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律师费6700元。 三、被告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孙艳、沙晓波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1元,由被告彭城、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孙艳、沙晓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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