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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814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邳民初字第4388号
    案号 (2014)邳执字第01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3
    发布日期 2015-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邳州光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岩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被告沙晓波、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刘汉程、李刚、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邳州光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邳州光辉商贸有限公司、沙晓波、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刘汉程、李刚、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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