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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神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13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11517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6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神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价款796,800元;   二、被告苏州神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79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5.82元,减半收取5,917.91元,保全申请费4,537.91元,合计诉讼费10,455.82元,由被告苏州神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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