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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MA****L0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4264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10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欠原告张家港伟名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320000元,自2021年1月起按月支付,于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家港伟名矿产品销售有限2公司人民币5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被告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欠款3320000元中的3306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付款义务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如被告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已代为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则视为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同等金额的付款义务)原告张家港伟名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则原告张家港伟名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对两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的相应付款义务;四、原告张家港伟名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7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伟名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13元,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588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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