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0MA****L0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7524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9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益美高(上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705.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5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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