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霓林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4MA****GUX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01民初19801号 |
| 案号 | (2021)沪0101执82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霓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134,635.5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霓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利息(以租金134,635.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霓林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霓林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霓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92.7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霓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霓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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