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赣市市监稽五处〔202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的干预措施,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第六款“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规定,鉴于该当事人能够在我局进驻调查前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问题的实际情况,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三条规定,建议: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2.对行为处以307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4 |
决定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魏国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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