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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市羽威惠农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振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72368****15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39443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江市羽威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货款659274.3元支付给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 二、被告阳江市羽威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的利息4320元支付给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 三、被告阳江市羽威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给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 四、被告阳江市羽威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利息(以259274.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给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 五、驳回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8元,由被告阳江市羽威惠农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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