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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九龙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609****90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07民初13975号
    案号 (2020)桂0107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九龙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琴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九龙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琴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2000000元本金应付但未付的千分之五的利息26000元; 三、被告广西九龙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琴2019年9月6日至被告广西九龙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还清借款本金20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广西九龙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琴律师费74900元; 五、被告黎志方、陈跃菲、黄日辉、黄雪莲对被告广西九龙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至第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20元(原告张琴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九龙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黎志方、陈跃菲、黄日辉、黄雪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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