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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属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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