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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周飞作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周飞作出警告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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