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807 |
违法行为类型 | 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年1-4月向市场经营户收取违约金共计81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2018年12月向市场经营户收取违约金共计63220元(含税),其中2016年8250元(含税),2017年11940元(含税),2018年43030元(含税),均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你单位2016年-2018年在“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招待客户发生的购买日用品、食品、茶叶等费用共计1860042元,其中2016年494538元(购卡赠送个人340900元,业务招待现场消耗153638元),2017年600888元(购卡赠送个人414090元,业务招待现场消耗186798元),2018年764616元(购卡赠送个人764616元)。以上业务招待性质费用共计1860042元均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其中1519606元购卡赠送个人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以上合计应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467705.8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70.77元,应补水利建设基金11.6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392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处应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233852.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151960.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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