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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饲料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乐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5974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29号
    案号 (2016)粤1302执2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1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财贸建设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元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惠州市饲料开发公司对被告惠州市财贸建设实业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6547元,由被告惠州市财贸建设实业总公司、惠州市饲料开发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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