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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105****5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02民初2581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2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玲玲、张堂庚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8776元。 二、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玲玲、张堂庚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3061元。 三、驳回原告杜玲玲、张堂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计1017.5元,由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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