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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105****5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02民初898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1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彬与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李彬购房款386,942元; 三、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李彬违约金65,780.14元(后续违约金以386,9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购房款全部退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李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1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430元。由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11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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