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1157****67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365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31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32691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26日起以29957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自2017年1月24日起以27957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7957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反诉被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02362.76元;三、驳回原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第14页/共15页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92元,由原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29元,由被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8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771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508元,由反诉被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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