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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57****67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4920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2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工程款233292元及违约金(以131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7月23日;以3444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7月28日;5以46754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9日至2012年10月11日;以38654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0月16日;以33654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1月18日;以2865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4月23日;以2265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6月23日;以2298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8日;以2337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10月12日;以2137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13年11月18日;以1937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2月4日;以1437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13日;以11063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月24日;以6063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6月23日;以6393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4年6月28日;以678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9日至2014年12月29日;以558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2月10日;以408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10月9日;以53329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2月8日;以33329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25日;以23329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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