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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57****67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3100号
    案号 (2019)苏1311执4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景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8113元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为2099718.9元;后续逾期利息以67811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计算明细详见附录);二、驳回原告北京景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99元,由原告北京景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4元,被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87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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