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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67****5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824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8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夫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2.4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0元,由原告负担28.50元,由被告负担2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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