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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钰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M0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2050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3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2-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潘玉、梁嘉莉、梁琳莉与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68号1077铺按房产证附图所载四至恢复原状后腾空交还给原告潘玉、梁嘉莉、梁琳莉。第三人广州钰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协助义务。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嘉莉、梁琳莉、潘玉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其中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按每月14470元计;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按每月15194元计;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按每月16751元计;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按每月17589元计;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按每月18468元计)及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从2017年8月6日起至被告付清上述所欠租金之日止,每月以当月应付而未付租金的2%计付。该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被告上述所欠租金总额为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的房屋使用费,被告应参照上述标准逐月向三原告支付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四、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已付的租赁保证金25500元由原告梁嘉莉、梁琳莉、潘玉予以没收。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5.94元,由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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