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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鑫利大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尊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602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19508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3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6-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磊赔偿原告徐旭伤残赔偿金十八万四千四百二十二元;二、驳回原告徐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徐旭负担1806元,由被告张磊负担1994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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