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君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9****83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11民初5317号 |
案号 | (2018)鲁1311执14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市宏宇艺术腰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7月28日签订《工业气化站供气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市宏宇艺术腰线有限公司停产损失394744元、评估费8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市宏宇艺术腰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所有LNG供气设备予以返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市宏宇艺术腰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反诉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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