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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9****83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7997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2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时,马建华尚欠黄智文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现各方一致同意马建华向黄智文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以了结本案债权债务关系,谷万个得再就本案相互主张任何权利;二、付款方式: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马建华应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分20期(即每月月底前,其中2017年、2018年11月30日止分20期(即每月月底前,其中2017年、2018年的1、2月马建华均可不予还款),以每期还款10万元的方式支付至黄智文指定的账户中(户名:黄智文;帐号:******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石滩支行);三、东莞市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自愿为马建华在本协议项下的全卻债务(包括本金、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向黄智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若马建华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且逾期超过20日,则黄智文有权授照本金2300000元(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及利息(以剩余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马建华及东莞市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对于已归还的数额在强制执行中予以扣除;五、马建华自愿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于黄智文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206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马建华于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黄智文。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32064元、保全费5000元,由马建华负担;二,申菜仵艾理费12600元,由马建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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