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前海华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9****83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3民初10991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1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8-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招行常平支行与被告旭源公司、华燃公司、马建华、盈富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旭源公司尚欠原告招行常平支行贷款本金1048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共计411203.47元(暂计至2016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编号为0015050265的《授信协议》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旭源公司从2016年10月份起每月向原告招行常平支行偿还欠款本金不少于300000元至2017年3月31日,并在2017年3月31日(含)前偿还剩余全部欠款(贷款本息按照约定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最终偿还金额以原告招行常平支行出具的数据为准);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旭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16年10月10日(含)前支付给原告招行常平支行; 四、被告华燃公司、马建华对被告旭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建华、盈富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即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志兴商务大厦B座写字楼1801(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2700296751号),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时富花园城东世家32栋1号房、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时富花园城东世家33栋1号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1800295484号)】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五、如果被告旭源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偿还、支付义务,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招行常平支行有权就被告旭源公司拖欠的剩余全部款项(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旭源公司、华燃公司、马建华、盈富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时起调解协议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