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巴尔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4MA****CYX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3民初3945号 |
| 案号 | (2021)粤0783执13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巴尔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01166元、违约金【从2020年3月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但以违约金40000元为上限),以十家欠款额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及律师 费15000元给原告开平市井刚三电子有限公司; 二、被告彭岳对被告江门市巴尔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开平市井刚三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923.32元,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61.66元,财产保全费1425.83元,合共3387.49元(原告开平市井刚三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3387.49元),由被告江门市巴尔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岳负担3294元,原告开平市井刚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3.49元。原告开平市井刚三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巴尔顿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岳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2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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