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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巴尔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4MA****CY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73民初943号
    案号 (2020)粤07执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粤73民初94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巴尔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照明模组、专利号为ZL20143050557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生产模具。二、被告江门市巴尔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7元,被告江门市巴尔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73元(被告需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原告同意该费用不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2019)粤民终1411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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