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学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117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0民初8403号 |
案号 | (2017)津0110执11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0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以及截止到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238140元、逾期罚息5397291.25元,共计14635431.25元。 二、被告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计算方法: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乘以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06元,由被告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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