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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启东市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建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33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启开民初字第01326号
    案号 (2015)启执字第03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30
    发布日期 2016-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启东市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苏卫明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苏卫明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二、被告启东市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卫明因逾期办理产证所产生违约金3047元及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69470元。 三、被告启东市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卫明门窗改装费用8665.13元。 上述一至三项,限被告启东市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20元,鉴定费175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200元,合计14870元(原告已预交14270元,被告已预交600元),由被告负担13400元,由原告负担1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2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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