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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7****05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民初367号
    案号 (2020)津01执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达神州(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12万元;并以651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所欠借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应付利息为4558.4万元);二、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份《抵押合同》中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直沽园13号楼首层9、二层部分商业(建筑面积1023.06平方米),河东区直沽园12-2层全部(建筑面积1227.90平方米),河东区大直沽荐福路7号、直沽园1号楼二层5-9号底商(建筑面积1770.03平方米),河东区六纬路201号(建筑面积37280.86平方米),总计41301.85平方米的房产】享有抵押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6512万元及应付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达神州(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达神州(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牛世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牛世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达神州(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牛玄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牛玄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达神州(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东达神州(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牛世清和被告牛玄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970元,由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713元;由被告东达神州(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81257元,被告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牛世清、被告牛玄辰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达神州公司和被告东达房产公司、被告牛世清、被告牛玄辰连带负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六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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