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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新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植亚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126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07)柳市民一初字第23号
    案号 (2007)柳市执字第00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9-03
    发布日期 2015-06-01
    已履行 938892元
    未履行 81916元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植佩炎偿还给原告李意琼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 二、被告植佩炎从2005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按本金1000000元计付利息给原告李意琼,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 三、被告柳州新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植佩炎承担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柳州新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植佩炎追偿。 本案受理费22510元,其他诉讼费4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2012元,由李意琼负担11204元,植佩炎、柳州新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08元。植佩炎、柳州新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20808元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付给李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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