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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71****45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464号
    案号 (2018)鄂72执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罚息2126693.29元,以及自2014年8月1日起,以22126693.2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首个浮动周期内为9.408%)计算罚息,并按季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对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恒顺达11”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从“恒顺达11”轮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高升、高丽英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434元,由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高升、高丽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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