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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248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商初字第02596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1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6-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金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43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对被告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82.5元,由被告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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